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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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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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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附則
第 38 條
儲金管理會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第 39 條
下列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人員之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一、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研究人員。
二、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
三、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遴用之專業或技術教師。
四、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及前三款人員。
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園長及其教職員,亦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第 40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1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