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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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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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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檢查、輔導、評鑑及獎勵
第 3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補習班之招生、班級、學生、教職員工、設備及收退費等班務行政管理事項,得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核及輔導。
前項檢查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公告之。
第 3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定期對補習班辦理評鑑,作為輔導及獎勵之依據。
第 3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第 34 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