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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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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附檔:
附表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附表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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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追蹤考核
第 30 條
信用合作社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主
管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
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
應負失職責任。另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信
用合作社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信用合作社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
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
人員。
第 31 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營業單位所提列
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
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理事會及交付監
事 (會) ,並列為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