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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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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軍人優惠定期儲蓄存款
第 二 節 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第 42 條
本存款為一次存入一定金額,按月支領利息之儲蓄存款,其存期由國防部
定之。
第 43 條
本存款儲蓄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元,一千元以上,以百元為計
算單位。
第 44 條
本存款利息,得於本金存滿一個月後,按月填具領息憑條,加蓋原存款印
鑑,憑存單支領息金。其末次利息於存期屆滿併本金一次支取。
第 45 條
本存款逾期未領之利息,不另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