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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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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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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附則
第 29 條
各校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應於結業後一個月內調製完成,陳報權責機關備查,並永久保存。
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應詳細審查核對,如發現錯誤或模糊不清情形,各校應重新調製後造報。
第 30 條
學員生結業後,各校應填具教育成果考核表,依兵籍管理權責,分送各兵籍資料管理單位及經管單位登記參考運用。
第 31 條
各校應依本規則訂定學則,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第 32 條
本規則所適用之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 33 條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入學各校修業之學員生,均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3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