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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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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國軍評價聘任人員職等區分表.PDF
附件二:國軍評價聘任人員資格審查標準表.PDF
附件三:國軍評價聘任人員薪點表(月薪).PDF
附件四:評價聘任人員職等與軍職人員俸給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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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附則
第 23 條
各總部依本準則就左列規定事項另定作業規定,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聘任人員為國軍專任人員,應遵守法紀,嚴禁參加或從事任何違
背國軍使命,或破壞軍紀,有損軍譽之組織或活動,違者一律解聘,
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藉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第 24 條
本準則自七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