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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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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附檔:
附表:頒給忠勤勳章新舊考績合併計算基準表.PDF
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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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敘勳之限制
第 32 條
敘勳除特殊功績或必要外,每年於國慶及元旦辦理之。
第 33 條
敘勳之劃分,國慶以戰功考績特優經核准存記敘勳等為限,元旦以平時成績為限。
第 34 條
除特殊戰功者外,在一年以內不得二次敘勳。
第 35 條
第二條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三條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四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所定之戰功,均以單機所獲者為限,如屬編隊出發,得視其戰果情形另案辦理。
第 36 條
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在未抵銷或撤銷以前,除建立特勳明令特准者外,其普通功績,概不敘勳。但因處分停勳者,得同時撤銷其處分,以資抵銷。
第 37 條
特定每一敘勳案,經有關之主管部分查報辦理結束後,非經核准不再追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