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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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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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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異動報告
第 40 條
各機構經奉核定列管之土地清冊,非經陳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註銷。
第 41 條
土地異動報告表分為三種
一、土地基本資料異動表 (如附件一一)
二、土地權屬別統計表 (如附件一二)
三、授田土地收回國有成果統計表 (如附件一三)
(備 註:如附件一一、一二、一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
十三五月版 (三一) 21509-21513 頁)
第 42 條
各機構如因土地面積、筆數或圖冊所載各項資料發生變更,經奉核定後,
應填具土地異動更正清冊二份,報會備查。
第 43 條
各機構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以前,應填具土地權屬別統計表二
份,報會備查。
第 44 條
各授田農場,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以前,應填具授田土地收回
成果統計表二份,報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