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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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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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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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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編 集會管理
第 一 章 通則
第 294 條
本規則所稱集會管理,係指左列各種集會之佈置、接待、文書及議事等事
項。
一、典禮:紀念日、節日及各種慶祝大典。
二、會議:各機關所舉行之各種會議。
三、宴會:餐會、茶會、酒會。
四、晚會及同樂會。
凡集團喜慶、歡迎、歡送或追悼會及各種座談會、學術講演會等,得視實
際情形及規模大小,參照本編之規定辦理。
第 295 條
各機關集會事務,由業務承辦單位主動協調,事務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
位配合辦理。
第 296 條
大型集會應成立籌備處或小組,專責辦理會前之準備事宜。
第 297 條
辦理集會工作人員,應注意效率、節約、聯繫、配合及臨時事宜之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