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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
第 五十九 節 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病毒性下痢、第三型副流行性感冒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牛傳染性鼻氣管炎(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itis;IBR)、牛病毒性下痢(Bovine viral diarrhea;BVD)第三型副流行性感冒(Parainfluenza type Ⅲ;PI3)病毒經培養及不活化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被檢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
(一)小白鼠接種: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小白鼠一○隻,任取二隻為對照外,其餘八隻分別於腹腔及皮下各接種四隻,接種劑量各為○‧五公撮。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天竺鼠接種:選體重二五○至三○○公克健康天竺鼠六隻,除任取二隻為對照外,其餘四隻於肌肉、皮下各接種二隻,接種劑量各為二公撮,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三)小牛接種:選五至六月齡無 IBR、BVD 及PI3 抗體之健康小牛三頭,除任取一頭為對照外,其餘二頭各依疫苗之使用方法及劑量接種一次,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四、效力試驗:前項安全試驗牛二頭經觀察二週合格後,各以該疫苗再補強接種一劑量。
試驗牛於接種前及補強接種後二週各採血一次,對照牛亦同時採血。
(一)牛傳染性鼻氣管炎抗體之測定:以二○○ TCID50 之 IBR病毒行中和抗體測定,對照牛抗體價須為陰性(未達二倍),試驗牛抗體價須為二倍以上。
(二)牛病毒性下痢抗體之測定:以二○○ TCID50 之 BVD病毒行中和抗體測定,試驗牛抗體須為試驗前抗體價之四倍以上,對照牛須為試驗前之力價以下。
(三)第三型副流行性感冒抗體之測定:以四單位血球凝集力價 PI3病毒行血球凝集抑制試驗(HItest)測定,試驗牛 HI 抗體價須 test測定,試驗牛 HI 抗體價須為試驗前抗體價之八倍以上,對照牛須為試驗前之力價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