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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有關涉及機密部分,
均應以機密件處理。
各類預算科目之編號,應依「預算科目編號注意事項」 (附件二十) 規定
辦理。
為便利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審作業之進行,特訂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審
日程表如附件二十一。
為求概 (預) 算編製之周延,本辦法施行期間,中央主計機關得修正或另
以補充注意事項改進本辦法規範之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公布之日止
。 (附件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