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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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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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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第 28 條
銓敘機關及各人事機構應備具工作人員業務手冊,詳載承辦工作,辦理程
序,依據法規或事例等,以便主辦人員請假或出缺時,代理或新到人員能
即時接辦。
前項業務手冊格式及共同事項,由銓敘部另定之。
第 29 條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對下級機關人事機構辦案績效,應隨時注意稽催。並應
分別訂定工作競賽辦法,每年核列本單位及所屬人事機構成績,於十一月
底前報請本部予以獎懲。
第 30 條
銓敘機關及各人事機構應依本辦法訂定內部處理程序及期限切實執行,其
收發文日期並應確實紀錄,以明責任而備查考,如有不能按期完成者,應
敘明理由,簽請主管酌予延長期限。
銓敘部處理案件程序及期限如附表 (五) ,各人事機構及臺省銓審會人事
案件內部處理程序及期限,應報請銓敘部或上級機關人事機構核備。
第 31 條
本辦法除第十七條規定由本部函商行政院及教育部同意後辦理外,其餘自
核定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