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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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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第 50 條
本法施行細則及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0-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申請者收取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0-2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第 5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