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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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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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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認證業務之委託
第 1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下年度認證業務,應於當年度十月前公告受理申請。
第 19 條
專業認證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相關國際認證組織會員。
二、具十年以上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或技能職類測驗相關基準建立事項之經驗。
三、具十年以上辦理高中(職)以上聯合招生(考試)之經驗。
第 20 條
申請為專業認證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表。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第 21 條
專業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認證業務之委託:
一、未依認證程序、重新評鑑程序、追蹤查驗、複驗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認證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認證作業有不公正之情事。
三、收取審查費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四、未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其他違反認證業務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