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事業之分類.PDF
附表二 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PDF
附表二之一 各類事業之總機構或綜理全事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PDF
附表三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名冊.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第 45 條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及減壓艙,應於初次使用前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確認胴體、端板之厚度是否與製造廠所附資料符合。
二、確認安全閥吹洩量是否足夠。
三、各項尺寸、附屬品與附屬裝置是否與容器明細表符合。
四、經實施耐壓試驗無局部性之膨出、伸長或洩漏之缺陷。
五、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第 46 條
雇主對捲揚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確認捲揚裝置安裝部位之強度,是否符合捲揚裝置之性能需求。
二、確認安裝之結合元件是否結合良好,其強度是否合乎需求。
三、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第 47 條
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導管或排氣機粉塵之聚積狀況。
二、導管接合部分之狀況。
三、吸氣及排氣之能力。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第 48 條
雇主對異常氣壓之輸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對輸氣設備初次使用或予分解後加以改造、修理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擬再度使用時,應對該設備實施重點檢查。
二、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或因出水或發生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危險之虞時,應迅即使勞工自沈箱、壓氣潛盾等撤離,避免危難,應即檢點輸氣設備之有無異常,沈箱等之有無異常沈降或傾斜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 49 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於開始使用、改造、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次:
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不含配管):
(一)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二)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蓋、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五)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六)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七)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
二、配管:
(一)熔接接頭有無損傷、變形及腐蝕。
(二)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三)接於配管之蒸氣管接頭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