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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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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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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工人福利
第 36 條
工廠對於童工及學徒應使受補習教育,並負擔其費用之全部,其補習教育
之時間,每星期至少須有十小時,對於其他失學工人,亦當酌量補助其教
育。
前項補習教育之時間須在工作時間以外。
第 37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共八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
資照給;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 38 條
工廠在可能範圍內應協助工人舉辦工人儲蓄及合作社等事宜。
第 39 條
工廠應於可能範圍內建築工人住宅,並提倡工人正當娛樂。
第 40 條
工廠每營業年度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
並無過失之工人,應給以獎金或分配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