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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檢查員及衛生管理員執行檢查工作,應每月向其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將報告副本分送直
轄市或縣(市)之稅捐稽徵機關及當地家畜傳染病防疫之主管機關備查,其格式另定之。
其他家畜之屠宰衛生檢查,得比照本規則行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編章節〕
〔異動條號〕
〔新舊條號對照〕
〔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