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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一 節 通則
汽車客運業應在各車站揭示下列章則圖表:
一、行車時刻表及各站間距離里程表。
二、票價、行李運費及雜費表。
三、旅客須知。
四、營運路線圖。
前項第一款行車時刻表,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報請備查,並公告於相關車站及沿線所有站牌;其調整時,亦同。行車時刻表之每日預排班表資料,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上傳至動態資訊管理系統。
汽車客運業設立之站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應於明顯位置揭示下列資訊:
一、路線名稱、路線編號、本站站名、客運公司名稱、行車時刻表或早晚班發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業者服務電話。
二、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之相關資訊。
汽車客運業對各車站之營業時間,應審度實際需要情形規定實施,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