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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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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事務管理
第 31 條
本局物品之採購,印制品之印製,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 32 條
本局領用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各主管簽章後,送由祕書室核發並登記。
第 33 條
本局財產,由祕書室保管登記。
第 34 條
本局辦公處所之清潔衛生由祕書室辦理。
第 35 條
本局公務車輛調配、保管、保養及油料之購發由祕書室辦理。
第 36 條
本局工友、司機、技工僱用,工作、調遣、訓練、指揮、監督、考核及解僱等由祕書室辦理。
第 37 條
本局辦公室之防護安全事宜,由祕書室協同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