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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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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附件一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登記/變更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二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登記表.PDF
附件三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廢止登記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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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併聯規範
第 19 條
合格系統與輸配電業系統相互併聯時,依發電機組設備總容量或購電契約容量,按輸配電業規定之供電方式引接適當電壓等級系統。
第 20 條
合格系統之合約售電容量達十萬瓩以上者,應裝設遙測監視設備,並接受輸配電業之安全調度及無效電力調度。
第 21 條
有關併聯及調度技術規範,如有爭議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