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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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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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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第 41 條
退休、撫卹年資之計算,依本總廠人員年資計算規定辦理。
第 42 條
請領退休金及領受撫卹金之權利,或未經其遺族具領前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 43 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等各條文所稱施行前、施行後、施行時、施行當月,以六十七年一月一日為準,本總廠所屬通霄精鹽廠,以六十四年六月一日為準。
第 4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