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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儀表控制設施
儀表控制基本原則之規定如下:
一、儀表控制設備須能符合自來水設施之經濟效益及管理合理化。
二、儀表控制設備之規模及自動化之程度,應依設施規模之大小,維護之難易,操作人員之技能程度及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
儀表控制管理室為設施管理之中樞,應有良好的環境,便於工作人員之服勤及儀器之操作養護。
儀表配備之儀器及其計測、控制信號之種類,應符合其使用目的並能充分發揮其功能。
設施管理所必要之各種物理量(水量、水位、水壓、濁度及制水閥開度等),及化學量(酸鹼值、鹼度、硬度及有效氯等),應按其重要性予以監控,並將其結果作為整體合理有效之操作管理依據。
加藥設備之儀表控制規定如下:
一、應以能達成最佳加藥效果為目標。
二、其設備之操作控制範圍應較實際為大。
三、儀表化及未儀表化之操作過程必須配合。
四、藥品處理設施之儀表控制設備,其必要部分應有充分之耐腐蝕性。
過濾設備之儀表控制規定如下:
一、應以能達成濾池之最佳操作及處理效果為目標。
二、過濾池之濾量或濾率控制應確實,並應能隨時控制全部濾水量為原則。
三、快濾池之自動洗砂操作,應確實發揮其功能,並與其他有關部分之操作相互配合。
各項設備之儀表控制,應通盤考慮,互相調和,並具有高度之安全性,使其操作管理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