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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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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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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檢驗費用
第 5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評鑑費、登記費及證照費。
前項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
第 54 條
凡應報驗義務人之請求,派員至標準檢驗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以外之地點臨場執行檢驗相關業務者,應收取臨場費。
第 55 條
標準檢驗局接受廠商辦理物品試驗或技術服務,應收取試驗費或服務費。
第 56 條
前三條費用之費率、費額、最低費額限制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就各種商品定之。
第 57 條
商品因檢驗不合格,其後續之倉儲、搬運、消毒、銷燬或改善等處理費用,應由生產廠場或輸出入者負擔。
第 58 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項費用,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之國庫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