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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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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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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損益計算
第 58 條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第 59 條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
第 60 條
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
第 61 條
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第 62 條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紀錄。
第 63 條
(刪除)
第 64 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