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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費用
工業用水用戶應負擔水費,以作工業用水設備管理維護之用,其標準按度計算,由臺中區管理單位擬定,報由本處核定後施行。
用戶每月使用水量,如未滿基本水量者,一律按照基本水量收費,但其開始使用或停用或復用,用水時間在十五日以內者,基本水費得減半計放。
台中區工業用水用戶負擔水費及各項服務費之標準如左:
一、申請書:申請新設用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十元。
二、基本水費:以現行水價計算之。如左表:
三、超出基本水費之用水量以現行水費分段計算之。
四、臨時用水水費,以現行水價計算後增加五十%計放。
五、水錶押金按水錶市價一次收取。
六、工料費、人工按各地實際工資計算,材料按購價加百分之五運什費計收。
七、設計監工費按工料費百分之三計算。
八、自備材料檢驗費、材料費(自備部份)之百分之十計算以外線材料為限。
九、消耗什費工料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十、按水費及復水費,按用戶水錶口徑及現行收費標準為接水費及復水費。
十一、檢收費有關水錶檢校及試驗依照現行收費標準收取。
水費及各項服務費,均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出具繳款通知,送用戶直接向本區臺灣銀行繳納。
用戶接到前條水費及各項服務費通知,應於指定日期內繳納,其繳納時間如左:
一、水費及各項服務費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如數繳納,如屆期未繳經催繳仍未繳納者,得予斷水斷水期間用戶所受損水,本處不負責任,至再申請復水時,仍應照章繳納復水費。
二、水錶押金應於裝置前先行繳納,不租用時,憑繳納押金之收據申請無息退還。
三、接水工料費及設計監工手續費,均應先行繳納後始予施工,其中工料費部分俟工程完工計算後多退少補。
四、接水費應於接水前先行繳納。
用戶申請接水,如中途放棄辦理,其已繳之各費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