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稅捐減免
第 六 節 工業用地取得之稅捐減免
編定之工業用地在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仍作農地使用
時,得仍徵田賦。
前項土地於移轉時,就其漲價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政府或政府委託之機構,協議購買或徵收之工業用地,在未出售與興辦工
業人前,如確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或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