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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煤氣事業因舖設導管須利用道路、橋樑、街巷之有關事項,另與地方政府
以契約定之。
公營煤氣事業之管理,準用本規則之規定,但不受第五條、第八條之限制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
之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