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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
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建教合作案,除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依原規定辦理。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