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增訂修正之第 17-4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第 43-3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度施行,第 43-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第 88、89、92、94-1、111、112、114、114-3 、126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二 節 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
第 21 條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 22 條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第 23 條
會計年度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