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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軍圖繳舊換新
第 二 節 海圖繳舊換新
海軍單位根據「海圖配賦數量表」憑海軍總部製發之「海圖補給登記簿」
向海軍海洋測量局海圖總庫、台北圖庫、馬公圖站領換海圖,並按「海圖
補給登記簿」使用須知,登記簽章,以作為移交與上級校閱之依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2 條
海軍海洋測量局將換領情形,每年終了後十日內填具「軍圖收發年報表」
一種如附表 (八) 逕送海軍總部情報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