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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兵役處理
評價聘任人員服務期間,得依法申請後備軍人緩召或逐次召集,其申請程
序及作業,由聘任單位依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