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編 文書處理
第 五 章 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
各機關文書用紙,應依規定標準印製使用。
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應依規定之共同傳輸檔案格式、中文碼傳送
原則及其他相關規範辦理。
各機關應儘量改進文書用具及設備,以增進文書處理之效率。
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之章戳,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刻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