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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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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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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第 78 條
本院為辦理案例要旨之編輯,得設置編輯委員會。
第 79 條
本院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辦理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第 80 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法官從事研究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設立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第 81 條
各科室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第 82 條
本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第 8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