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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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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附檔:
附件一、○○○○行政法院調解委員名冊.PDF
附件二、○○○○行政法院調解委員專業課程申請抵免課程及時數表.PDF
附件三、行政法院聘書.PDF
附件四、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證.PDF
附件五、行政法院調解委員揭露事項表.PDF
附件六、行政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PDF
附件七、○○○○行政法院案件詢問表.PDF
附件八、調解意見調查表.PDF
附件九、行政法院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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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調解委員之表揚
第 31 條
調解委員表現優良,無第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且經依下列各款情形綜合判斷,認對促進當事人有效溝通或疏解行政訴訟紛爭,成效卓著者,得予以表揚:
一、調解專業、技巧與專業敏感度。
二、緩解當事人對立衝突。
三、平衡維護當事人權益。
四、受理件數、調解成立件數及其難易程度。
五、執行職務之態度。
六、行政法院平時考核。
七、當事人反應或評價。
八、任期內積極參加第十三條第一項課程。
九、調解期日出勤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十、擔任調解委員連續三年以上。
第 32 條
調解委員依下列方式表揚之,並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司法院得就表現特優之調解委員三至七名表揚之。
二、各行政法院得分別就各自聘任之調解委員表現優良名列前二名或前三名者表揚之。
各行政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符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司法院供辦理前項第一款表揚參考。
第 33 條
調解委員於同一年度依本辦法規定受司法院表揚者,行政法院不再表揚。
第 34 條
本辦法所定表揚,分別由司法院及行政法院於司法節或其他適當集會、慶典,以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適當紀念品等方式公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