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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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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附檔:
附表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員額表.PDF
附表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員額表.ODT
附表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員額表.DOC
附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PDF
附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ODT
附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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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第 39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第 40 條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或懲戒。
第 41 條
本章各條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