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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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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第 二 章 中藥
第 三 節 廠房及設施
中藥廠廠房之建築,應堅固安全;製造、加工、分裝之作業場所,應與事務所、會客室、研究室、餐廳及各所屬廁所完全隔離,並避免使用石棉之材質。
前項建築之設計,應能防鼠、防蟲、防塵;室內天花板、牆壁及地面,應保持平滑而無裂痕及縫隙,且應易於清潔而不發生粉塵,必要時應採用如環氧樹脂或其他易於消毒清洗之材料。室內導管,應選用表面不易積存塵埃之材料,並應力求隱蔽;排水裝置之排水口,應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設施。
中藥廠儲存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與包裝材料及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產品之場所,應有足夠之空間,並設立於適當地點;各場所應作適當排列,並依作業性質明確劃分,確保隔離效果及潔淨度。
前項所稱潔淨度,應依製劑性質分級訂定。潔淨度相同之作業場所,宜集合成一區域;不同潔淨度之區域間,應設有緩衝空間,並得以不同顏色及工作服區分之。
各作業場所,不得作為其他作業場所人員之通路;物品之搬運與作業人員之通路,不得有共用或交叉情事。
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包裝材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之儲存倉庫,應區分為待驗、准用及拒用區;其有劇毒或有冷藏之必要者,應分開存放於適當之場所。
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宜隔離儲存,如於未能隔離儲存時,應注意防止交叉污染。
中藥廠兼製環境衛生用藥者,其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及原料倉庫,應與藥品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距離八公尺以上。
中藥廠兼製含藥物飼料添加物者,其飼料添加物之作業場所,應獨立設置。
中藥廠利用原有設備兼製食品、化粧品或一般商品者,應避免交叉污染,並完成確效。
中藥廠所有作業場所應有良好之採光與通風設備;必要時,應有適當之溫度、濕度調節設備。
製造、加工區域之空氣供應,應配合其潔淨度,設置包括前濾器及微粒過濾器之適當空氣過濾系統。
原料、產品、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儲存場所及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場所,應維持防止品質降低之適當環境條件。
中藥廠對於具有危險性或易燃性之原物料、溶劑、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之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
製造、加工、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應由進料口至出料口,採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者,如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
產生粉塵、使用有機溶劑或涉及危險性物品之作業場所,其有關照明、開關、插座、馬達及其他各項電氣設施,應視工作需要,採用防爆型、全密閉型或與作業場所隔離。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及其他具危險性之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查合格者,始得使用。
中藥廠應於工作場所外,視需要設置供員工使用之休息室、浴室。
製造、加工區域,應具備適當之盥洗設施,並以符合衛生安全之方式,適時處理污水、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盥洗設施,應與工作場所隔離。
中藥廠應視作業需要,設置一般用水處理、純淨水處理、鍋爐或蒸餾水製造設施。供水設施,應避免污染產品。
中藥廠應設置容器洗滌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