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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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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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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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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編 辦公處所管理
第 五 章 室內秩序
第 232 條
各機關辦公處所應保持肅靜,在辦公室內洽談公務或使用電話,應儘可能
抑低音量,注意禮貌、節約通話時間,以免妨礙他人。
第 233 條
各機關職員非因公務必要,不得在辦公室內會客,並不得攜帶兒童進入辦
公室。
第 234 條
使用打字機等發生噪音之工作處所,應裝置隔音設備或與一般辦公室隔離
,以免干擾。
第 235 條
辦公處所之工友,應在工作處所設置座位,司機、技工等均應在指定地點
聽候派遣。
第 236 條
各機關應注意遵守安全及保密規定;每日下班後,各員工應檢查下列事項
:
一、辦公室內有無散置文件。
二、辦公室櫥櫃抽屜已否落鎖。
各員工發現文件散置或櫥櫃抽屜未落鎖者,除代為保管或代為鎖妥外,應
依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第 237 條
各機關員工除因特殊需要經核准者外,不得在辦公室內住宿;每日下班後
,應關閉不必要電源,關鎖門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