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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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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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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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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編 辦公處所管理
第 三 章 室內佈置
第 217 條
各機關購置桌、椅、櫥、櫃等辦公用具,其規格顏色應力求劃一。
第 218 條
辦公室內桌椅,應按工作性質及其進行之順序,合理排列,並力求整齊。
第 219 條
辦公室內不得堆置不用傢具及物品,私人衣帽雨具等應存放於指定處所。
第 220 條
辦公桌上之用品,應力求簡潔合用,並放置整齊。
第 221 條
辦公室內,得於適當處所設置飲水器或水壺及茶杯,以便取用。
第 222 條
辦公室內,得於適當處所懸掛時鐘、日曆及溫度計等。
第 223 條
各機關禮堂及會議廳 (室) 應依機關學校團體懸掛國旗 國父遺像 先總
統蔣公遺像 蔣故總統經國先生遺像暨元首玉照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