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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中央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投
資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
其施行細則規定,有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方式處理。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總預算公布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