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預算案之編製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四條核定情形,並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
件九) 之規定,編擬單位預算繕具八份,陳送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內經
行政院核定刪除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重行列入,除屬配合新增法律
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者外,不得於額度外提需求。
各機關所管信託基金,應翔實編具收支估算表,附入單位預算書表併送主
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切實審核,
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
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單位預算,均各以四份於八十五
年二月五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逕送財
政部。
各機關應依「各機關預算收支按經濟與職能分類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十
九) 之規定,編具職能與經濟性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並由主管機關彙編
附入主管預算。
省市政府應於其地方總預算案編定時,依照前項規定,編具職能與經濟性
分類表,專案陳送行政院。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
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繕具二份,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以前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就歲出部分即行彙核處
理,其有超出原核定額度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
定。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最後審查結果之各類歲出預算及財政部綜合擬編之歲入
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於八十五
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前呈行政院,並於八十五年三月七日以前提經行政院會
議決定後,交行政院主計處整理彙編。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於八十五年三月九
日以前送請立法院審議,並附送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暨
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
,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