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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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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製造、處置或使用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項目一覽表.PDF
附表一 製造、處置或使用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項目一覽表.DOC
附表二 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項目一覽表.PDF
附表二 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項目一覽表.DOC
附表二之一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評估訓練課程及時數(54小時)對照表.PDF
附表二之一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評估訓練課程及時數(54小時)對照表.DOC
附表三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結果紀錄表.PDF
附表三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結果紀錄表.DOC
附表四 作業環境監測紀錄應保存三十年之化學物質一覽表.PDF
附表四 作業環境監測紀錄應保存三十年之化學物質一覽表.DOC
附表五 作業環境監測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PDF
附表五 作業環境監測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DOC
附表六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認可申請書.PDF
附表六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認可申請書.DOC
附表六之一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專屬認證實驗室協議書.PDF
附表六之一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專屬認證實驗室協議書.DOC
附表七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PDF
附表七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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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4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前,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實驗室,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重新申請認可。
第 2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條之二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