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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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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附檔:
附表、人力供應業者通報紀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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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紀錄機制
第 24 條
人力供應業者執行本計畫各項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五年:
一、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之行為。
二、受託者執行委託人要求之事項。
三、提供當事人行使之權利。
四、個人資料之維護及修正。
五、所屬人員權限之異動。
六、所屬人員違反權限之行為。
七、備份及還原之測試。
八、個人資料之交付及傳輸。
九、個人資料之刪除、銷毀或移轉。
十、存取個人資料者之資訊。
十一、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
十二、教育訓練。
十三、計畫稽核及改善措施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