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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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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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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47 條
植物診療師對植物防疫檢疫或其他植物保護業務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第 48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植物診療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植物診療師之法令。
第 49 條
農藝、園藝及林業技師依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執行業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5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