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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