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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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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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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第 24 條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之會員代表。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資金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事業計畫與報告及年度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推廣經費之募集及運用。
六、議決對外借款及放款之最高額。
七、議決農會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法第十七條所定會員除名之處分。
九、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 25 條
農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聘任及解聘總幹事。
四、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預決算及各種章則。
五、提出有關書類送監事會審查。
六、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農會之法定書類。
七、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八、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第 26 條
農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各種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監察理事會年度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監察農會財務及財產。
五、監察農會內部稽核及金融檢查報告之缺失改善事項。
六、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事項。
第 27 條
農會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
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及業務。
四、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
五、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
六、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 28 條
農事小組組長之職責如下:
一、召開小組會議。
二、指導會員異動申報。
三、協助推行農會業務。
四、反映小組會員意見。
五、宣達政令。
第 29 條
農會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分別監督執行之。
第 30 條
農會與理事、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 31 條
監事會為監察農會財務,得委託會計師協助查核農會年度財務及會計帳冊。
第 32 條
農會對外行文,其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項,由理事長簽署;其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改選、補選及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備等事項,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其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及其他日常事務,由總幹事簽署;並各依權責負其責任。如理事長或總幹事為當事人時,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獨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