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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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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病蟲防治
第 44 條
倉儲糧食之病蟲害及鼠患之防除,應以事先防阻為原則,對進倉長期儲存
之糧食,並須特別注意左列各項:
一、防治倉內害蟲繁殖滋長。
二、倉儲糧食應使用藥劑處理。
三、倉內應放置除鼠藥餌或其他殺鼠設備。
第 45 條
倉儲糧食如發現病蟲害,應立即設法處理,必要時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