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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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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會計目
附檔:
附件一 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預算書.PDF
附件二 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決算書.PDF
附件三 收支營運預計表與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格式.PDF
附件四 民間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決算書表.PDF
【附件五】農業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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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認列及衡量
第 27 條
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第 28 條
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第 29 條
農業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第 30 條
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會計報告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第 31 條
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