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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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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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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選舉與罷免
第 17 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或罷免,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及主持,並由聯
合會負責有關作業事宜。
第 18 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方式,應有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投
票互選之,以得票數最高並獲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者為當選。如得票數均
未過半數時,以得票最高之前二人為候選人,重行投票,以最高票者為當
選。
副會長分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分次選舉產生。
第 19 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應經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會員代
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之
。
第 20 條
聯合會會長出缺時,由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依序繼任,會長及副會長
均出缺時,由總幹事代行其職權,其出缺,由聯合會於十日內通報中央主
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於接到通報後於一個月內召集會員大會補選之。但
遺留任期未滿一個月者,不補選。
前項會長、副會長經繼任、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會長、副會長未滿之任
期為止。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在任期中因其所屬農田水利會之會長重新遴派而續任
者,其職務,不視為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