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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所定對社整中心不同意特約、記點、停止或減少派案、不予支付服務費用、扣抵或追償費用,其處置對象為依第四條成立該中心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令規定,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商號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於本辦法施行後,仍依原法令及特約約定提供長照服務及申報服務費用,至原特約期限屆至。但本辦法規定較有利於特約服務單位者,適用本辦法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