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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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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附檔:
附表一 核付紀錄滿三 個月以上者,以最近三個月核減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暫付成數如下:.PDF
附表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案件隨機抽樣方式、核減、補付點數回推計算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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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檔案分析
第 30 條
保險人得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資料,依醫事服務機構別、科別、醫師別、保險對象別、案件分類、疾病別或病例別等,分級分類進行該類案件之醫療資源耗用、就醫型態、用藥型態及治療型態等之檔案分析,並得依分析結果,予輔導改善,經輔導一定期間未改善者,保險人得採立意抽樣審查、加重審查或全審,必要時得移送查核。
第 31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資料,經保險人檔案分析審查,符合不予支付指標者,保險人應依該指標處理方式不予支付。
前項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由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